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多久,结算条件又是怎样的
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资料图片)
(一)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二)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托收承付的结算条件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三)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四)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五)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六)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提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因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4、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住的书面证明。
5、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度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6、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部门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7、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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