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汪洋)“本人户口在武汉,但目前在咸宁工作,在咸宁缴纳了8年公积金,请问能否使用咸宁缴纳的公积金在武汉贷款买房?”近日,网友鲁先生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咨询。
鲁先生告诉长江日报记者,今年1月,他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将户口从咸宁转到了武汉。目前,他在咸宁有一套公积金贷款房产,不过已经提前将公积金贷款结清了。
“我打算今年3月在武汉买一套二手房,是否可以再次进行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鲁先生特意留言。
收到留言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很快联系了鲁先生。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规〔2018〕11号)规定,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按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因留言人家庭办理过一笔公积金贷款,若申请贷款前家庭名下在咸宁和武汉只有一套房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算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最高比例、借款人家庭实际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等4项因素取最小值确定可贷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审核结果为准。“我们已向留言人进行了解释,并向他提供了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