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里可以查公积金贷款余额
1、网上查询: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然后点击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这样就可以看到关于自己贷款余额的详细情况了。
2、电话查询:拨打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使用自助查询服务,转入人工客服后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就可以查询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了。
3、身份证查询:职工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前往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在住房公积金电脑查询终端上查询,这样就可以看见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详细信息以及当年缴存的具体情况。
4、银行查询:职工可以直接前往办理公积金卡的开户行,到开户银行的柜台或自助查询机上进行查询。
宁波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
2、借款人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从严控制,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暂停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的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5、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并在面谈面签笔录中增加有关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的内容。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积金账户余额使用条件
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