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尚恋爱自由的当下,恋人分手、同居“散伙”……时常有发生,因感情纠葛或为寻求心理平衡进而要求补偿“分手费”的情形也变得常见。分手时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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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解答: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前文所述成华法院和龙泉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分手费部分没有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①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②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③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丽珍律师简介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丽珍律师及其团队办理了数千起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涉及离婚股权分割、房产分割、过错赔偿、涉外离婚、房产继承、股权继承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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