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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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人人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独立主体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当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严格遵循这项制度对发展社会经济具有极大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的经济活动中,有人却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法律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以便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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