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资金伪造租赁合同骗得11万
(资料图)
2015年12月30日下午3点左右,诸暨店口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大白天抢劫黄金店,手里还拿着一把枪!接到报警后,诸暨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赶往现场,并在店面附近设卡。
同时,有目击现场的网友在当地论坛上发帖:抢劫的人拿着枪,抢完出门,被电瓶车撞倒,黄金掉了一地。
办案民警从监控视频上,还原了事发经过:
事发诸暨店口的闹市区。当时,犯罪嫌疑人走进万利来广场对面的金店后,从口袋掏出一把枪,喊了一声“打劫!”
老板吓得连忙跑到店外。嫌犯趁机用锤子砸开玻璃柜,抓了一把黄金饰口,就匆匆跑向店外,骑上电瓶车打算逃跑。
闻讯而来的路人帮着老板一起拦截嫌犯。他赶忙把电瓶车掉头,结果不出10米,就重重地撞上了一辆私家车,人倒地的同时,抢来的金器也纷纷掉落。
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也顾不得那些金器了,他一骨碌起身,往人少的地方逃蹿,慌乱中跑进了附近的一幢住宅楼。这可是死胡同啊,大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跑到三楼后,从楼梯间的一个窗户往外一跳,跳到了一米开外的一处平房楼顶,这才消失在紧追不舍的路人视线中……
有目击者表示,因为楼层比较高,犯罪嫌犯人逃跑时,腿部应该受伤了,一瘸一拐地跑走的。
警方连夜锁定犯罪嫌疑人
案发33小时后破案
案发后,专案组领导立即下达指令,兵分两路,一路依照提供的线索追捕嫌犯,一路对现场遗留下来的物品线索进行采集取证。
金店老板清点后,发现最后嫌犯抢走的是一根黄金项链,价值五六千元,其他的物品都没有缺失。“当时我自己被吓得有点找不到方向了,但一出店门,大家都来帮我,我就不怕了。”他说。
经全力追捕,诸暨警方通过调查取证、比对监控录像等侦查手段,确定了该名嫌疑人的身份。
嫌疑人周某,河南人,原先在余姚开着一家小店。民警确定周某回到余姚后,立刻安排人员前往余姚抓捕。
昨天零点前后,当大家都在跨年的时候,诸暨警方赶到余姚,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并连夜带回诸暨。因为时间太紧了,周某抢走的金项链并没有找到下家。
根据嫌疑人周某自己交代,3个月前自己醉驾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经济方面一直有些紧张。去年12月30日那天,他原本是打算去诸暨讨债的,带的那把是仿真枪,想吓唬一下对方。结果欠债的人没找到,自己又没钱回余姚,就心生歹念,炮制了一出“黄金店持枪抢劫案”。
合同诈骗罪怎么定罪量刑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诱骗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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