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线索后,应当进行犯罪消息的登记并展开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报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在初步侦查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登记后提交检察院并移交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转入正式侦查;
3.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二、找法网提醒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撤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报警立案不一定需要证据。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报警立案不需要证据,举证责任属于公诉机关的职责;如果是属于自诉案件,报警立案需要证据。但不管是否提供证据,公安机关都会依法受理并制作相应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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