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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入职某通信公司后,在试用期内被公司以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雇。周某认为公司故意找茬,因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后公司被裁决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周某上班51天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所以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时出勤是员工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周某多次迟到,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没有遵守身为一个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纪律,公司不管是从严重违纪的角度还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角度去辞退周某都是没有问题的。最终,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员工迟到是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如果试用期内的员工经常迟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按时出勤是员工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员工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经多次警告仍未改进,不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能够提供明确合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行为,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尽量避免多次迟到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减少因此被解除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若想对多次迟到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岗位工作职能要求、对该员工表现的客观评价和记录、规章制度规定等证据材料。
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员工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员工也不能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能我行我素任意迟到,“‘迟到早退’不仅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果轻微的迟到早退,比如迟到早退一两次,用人单位需秉持包容原则;但是,如员工多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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