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代为清偿是怎样的
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的关系消灭。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资料图)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代为清偿制度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具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不得代为清偿。普遍认为下列债务不得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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