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因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需要,现决定依法征收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马田段)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社区,详见《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马田段)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本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六、房屋征收实施期限:本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马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该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gm.gov.cn/)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林工,电话:0755-8821956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905室。
(二)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工,电话:0755-29428603,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公明田园路139号。
十、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马田段)房屋征收范围图
2.通兴路(南环路—塘明路)项目(马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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