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是怎样分割的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产权证日期以什么为准
房屋产权证日期以办理下产权证那天为准,或者以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不过契税发票的时间和产权证的时间相差不久,也就几天或半个月的时间。如果是土地证的话是以土地拿地那天开始计算的,住宅用地的年限是70年。
房屋产权主要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可以对该房屋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通常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才两部分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的,但是土地所有权有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在到期之后,就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话,可能会收回房屋产权,影响到对房屋的处理权利。
购买安置房的优缺点是什么
安置房的唯一优点可能就是价格了,可能相比同区域的商品房会便宜一些。缺点倒是比较多,不过也不一定会有这些缺陷,最为主要的缺点可能是质量问题,价格相对商品房低一些,质量也就可能稍微差一些了,但还是要看实际的施工方来判断。另外一个主要缺陷就是产权问题,有一部分的安置房是不能办证的,实际上就是小产权房,即便用代签名的方式落在自己的名下,以后也是不能出让的,也就没有实际价值了。不过也有一些安置房可以办理证件。
购买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1、房屋未来增值后原出售方毁约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进行买卖的,从签订协议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周期较长,间隔时间长不说而且存在的可变因素实在是太大了。
由于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出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等到交房的时候可能比原有的价格高出很多,因此拆迁户一般是不能够接受的。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严重的甚至会直接闹上法庭。
2、产权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有很多,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调查清楚房屋征收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拆迁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办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协议书,虽然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及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特别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还有办理结束后的“及时公告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需要担负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房屋(地)全部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在内容框中填写后面需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要能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就行了。
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绘。
4、领取有关文件。在前面询问有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领取什么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涵盖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在内容框中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请开发商审查核验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大多数情况下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启动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在我们缴纳完税费后一定要保存好凭证,但凡是丢失后果很严重。
6、提交申请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有关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购房者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银行的还贷证明。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保管好领取证书的公告书,并根据上面规定的时间进行取证,并且在缴纳税费时要核对房产证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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