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删除关于用户缴纳水费滞纳金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关于计量装置检定、更换及费用支付内容等。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2年。为维护供水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供水行业管理,促进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办法》修订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与《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八、三十三条条文进行部分修订,其他条文暂不进行修订。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拟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水费之外代收其他费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删除了“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条款。
第二十一条拟规定,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修改了“水表由用户负责初装的,其检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初装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拟规定,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单位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装表计量,水费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收取。修改了“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用水收费性质。”条款。
第二十八条拟规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完善了“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条款表述。
第三十三条拟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了“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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