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为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促进燃气行业安全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新条例如何确保广大市民安全用气……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自治区住建厅有关人士进行解读。
(相关资料图)
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企业卖燃气 实行实名制销售
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6年。“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用气量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燃气引发的安全风险也在逐年加大,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形势的需要。因此,尽快修订燃气条例十分必要。”自治区住建厅相关人士说。
据介绍, 近十年来,国内、区内均出现了瓶装气钢瓶用于非法目的的案例,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区内也出现了瓶装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事故的案例,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燃气市场竞争激烈,燃气企业建设运营中还存在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问题的出现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亟待通过修订法规强化管理,实现规范运行。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钢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实行燃气实名制销售,并建立燃气用户电子信息系统,很有必要,“让用户明明白白用气”。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卖燃气 最高拟罚50万元
今后,什么样的企业或经营户,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卖燃气?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广西区范围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向燃气用户销售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私人经营户,租个门店,未经审批从不明渠道购买罐装燃气卖给用户,以后这类情况一经主管部门查处,将被重罚。征求意见稿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户,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民便民措施入法
每年至少入户安检一次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多项便民、惠民、利民的规定写入其中。
在燃气适用方面,明确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在燃气收费方面,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用户对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此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相信修订后的燃气管理新规出台后,上述便民惠民等措施的落地,将更进一步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上述人士说。
确保居民用气安全
停气检修应提前48小时公告
据介绍,近年来区内多起燃气、爆炸事故都发生在用户端。此外,2018年我区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以来的数据显示,90%左右的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燃气燃烧器具的不规范安装和使用。
因此,征求意见稿重点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售后服务站点资质和安装维修人员等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用户安全用气提出要求,如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居民用户采用软管连接燃气燃烧器具时,应使用专用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等等。
今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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