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诈骗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诈骗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
(资料图片)
不予履行适用于被诈骗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诈骗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诈骗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诈骗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诈骗性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诈骗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如果被诈骗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诈骗性的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诈骗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如果被诈骗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诈骗性的合同,对方有诈骗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诈骗性的合同无效。在发现诈骗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合同欺诈的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应当立案追诉。法律快车提醒您,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
(1)订立合同的费用;
(2)履行合同的费用;
(3)合理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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