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3岁的幼女判由男方抚养,父亲因要务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而母亲也不看望孩子,女孩产生了自卑和不安等情绪。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这对离异夫妻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对全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
2021年,陈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3岁的女儿小静(化名)由父亲李某抚养,随李某生活。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审查该起案件过程中,自治区高院法官经走访调查发现,二审判决后,陈某因较长时间未与女儿见面,母女感情生疏,小静产生“妈妈不要我了”的想法。而李某则因外出务工,将小静交给老人照顾,也没空陪伴照顾孩子。小静因此产生自卑和不安情绪,给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
得知情况后,法官分别与小静的父母进行沟通,提醒他们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以及家庭教育责任。
为指导、督促小静的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予孩子更多关爱,法官依法向陈某与李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指导母亲陈某每月抽出一定时间探望和陪伴小静,给予小静亲情关爱;父亲李某应多关注小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幼儿园的沟通,以及与小静祖父母及小静的联系、交流,及时了解小静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情况,积极配合陈某探视小静。
“一定要好好弥补女儿,给她更多关爱。”小静的父母表示,他们也认识到对女儿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忽视,将通过这次机会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认真反思,履行好法定职责。
据悉,这是首份由自治区高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对于全区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如何开展家庭教育、制作家庭教育令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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