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规定、防止社会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规范辅警招聘程序和解聘情形……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等一批民生法规草案,由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一审。
立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等纳入法治轨道。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唐政在会上作条例草案说明。他介绍,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警务辅助人员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平安广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当前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广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警务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立法规范。
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职责权限一直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这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草案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性质、职责定位、履职行为后果和岗位分工,对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对象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对他们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定性。
这次立法,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待遇保障、招聘程序和解聘情形、日常管理,装备使用、激励制度等进行规范。草案拟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责任,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履职回避制度等。
拟禁止在服务区擅自转运旅客
近年来,广西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目前,全区已建成高速公路里程7153公里,在建高速公路里程4590公里,县县通高速率达96.4%,全区建成出海出边出省高速公路大通道28条,高速公路直通4个边境口岸。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和建设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明确了自治区高速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草案拟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服务区、停车区提供免费服务以及在服务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内容。同时,明确禁止擅自在服务区、停车区内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
▲玉湛高速广西段。陶俊霏摄(资料图片)
草案明确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取。规定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明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相关因素综合计算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草案明确规定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类型。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此外,明确了应急管理、应急抢险救援、应急交通管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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