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的增值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婚前财产产生收益和增值的部分,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需要分割房产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若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不予分割。若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一般会分给房屋购买者,由购买者给予另一方补偿。若是婚后购买婚后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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