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思聪登上失信名单的新闻,引发舆论一片哗然。征信在生活中已经越来越重要了,一旦入了失信名单,不仅出行交通工具会被限制,更有甚者会影响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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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华(化名)在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贺山(化名),两人迅速追入了爱河。在经历两年的异地恋,两人便步入了婚姻殿堂,甜蜜的爱情使当时的丁华忽视了,婚前男方家庭就提出,所有不动产都与她无关,也不用她投资诸如此类的细节。跟许多的新婚小夫妻一样,两人在一段蜜月期后,便进入了柴米油盐,生儿育女的繁琐生活中。
后因个人发展,两人两地分居,结果丈夫贺山竟在外做生意欠下40万,而她作为配偶也被告上了法庭。由于无法还款,丁玲就这样沦为了“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出行不能乘坐飞机与高铁,银行卡还被冻结了。异地分居时贺山做生意欠下的债难道也要丁玲一起偿还吗?
这是丁玲的委屈,更是被配偶拖累莫名变成失信人的广大无故者的委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通过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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