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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聊天信息是指一方借助即时通信软件的特定功能将想要说的话通过音频的形式向对方发送的信息,当前使用最多的一种语音聊天信息即微信语音聊天信息。在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语音聊天信息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也并非所有语音聊天信息都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未对语音聊天信息的审查判断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侦查技术水平、现场环境、取证难度等条件限制,实践中难以完全实现对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如有的案件现场取证之后便将手机返还被害人。因此“语音转文字+拍照”或者“拍照+文字注明”成为保存语音聊天信息常见的形式。而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的办案人员在不听取语音原音的情况下,直接将“语音转文字+拍照”或者“拍照+文字注明”显示的内容当作该信息的实际内容来使用,导致失真风险较大。因此,在将语音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其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语音聊天信息的相关性审查,具体涉及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相关性,针对“语音转文字+拍照”和“拍照+文字注明”两种常见的取证方式,应重点审查转化后的文字是否准确反映语音内容,文字注明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拍照提取聊天页面是否完整等。而实质相关性,重点要审查以下四项内容:一是身份相关,指语音聊天信息内容指向的主体与案件当事人应当具有同一性,这可通过审查微信昵称、微信号、关联的银行卡号、关联的手机号等,核实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二是载体相关,指语音聊天信息载体指向的主体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关联,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人向一个微信号发送过语音信息,通过核查该微信账号的登记机主来确认机主的身份,从而确定微信账号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载体关联性。三是时空相关,指语音聊天信息的生成时间与案件时间线索的匹配度,以及其虚拟的IP地址、GPS地址与现实位置的匹配度,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使用公用设备或者账号被盗用的情况。四是内容相关,指语音聊天信息内容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主要由办案人员通过询问或者讯问,结合逻辑和经验来作综合判断。
采取“语音转文字+拍照”或“拍照+文字注明”的方式提取、保存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取证的常见做法。这主要出于取证的经济性考虑,因为提取电子数据涉及专门的程序规定,并非每一起案件都有此必要。如何保证按此种方式提取证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检察机关可在日常办案中和专门会商中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比如,明确有必要完整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或明确语音聊天信息的取证规范,包括转文字的方式、当事人签名确认、原始介质扣押、见证人参与等方面。
对于语音聊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审查语音聊天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及语音聊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语音聊天信息本身的真实性,要从信息是否存在被修改、破坏或者灭失而导致证据失真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尤其是对“语音转文字”的内容要特别注意,因为很多时候通过微信语音转文字功能转换过来的文字并不准确,因此,不宜直接相信“语音转文字”的内容,必要时办案人员应亲自听取语音内容。查语音聊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从整体视角进行审查,注意审查聊天内容是否连贯以及聊天记录前后的语境和情境,不应孤立看证据。另外,如果内容明显有违常情常理或者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当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情况,必要时应通知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通过鉴定等方式排除怀疑。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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